沃伦公司公民权益与义务分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纲
为维护公司主体文明之纯粹,保障社会结构之稳定,实现资源分配之最高效率,现根据个体起源、形态特征及存在价值,确立本分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等级界定与权利义务
第一条 一等公民
界定标准为源自主宇宙且经基因认证之纯血统人类,其家族谱系需对公司有卓越贡献。
享有完全政治权利与资源优先分配权。
具备董事会席位及核心部门主管之拥有任职资格。
可随意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技术专家及军事指挥岗位。
拥有自由生育权,其子嗣自动继承一等公民身份。
有权调用公司一切福利与科技成果之最高配额。
必须履行公司战略决策、核心科技研发与文明方向制定之最高职责。
第二条 二等公民
界定标准为源自主宇宙之正统人类。
享有完全政治权利与法律保障。
可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技术专家及军事指挥岗位。
拥有自由生育权,其子嗣自动获得二等公民身份。
享有标准配额之居住、教育及医疗资源。
必须履行社会管理、技术执行与军事指挥等核心职能。
第三条 三等公民
界定标准为源自异宇宙且与人类高度相似之智能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精灵及具有部分兽化特征之个体。
享有部分政治权利,限于社区事务表决。
受有限法律保护,可担任基层文员、技术员及辖区辅助管理职务。
生育需经专门委员会审批,子嗣通常继承三等公民身份。
必须接受忠诚评估与文化教育,履行社会服务与技术辅助职责。
第四条 四等公民
界定标准为源自异宇宙之非人形智能生物,或经认证之超级人工智能。
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其人身安全受最低限度保障。
活动范围限于指定区域,生存资料实行定额配给。
繁殖、复制及迭代行为必须经管理部门核准。
必须履行指定之基础劳动、高危作业或特定领域工作。
第五条 五等公民
界定标准为源自异宇宙之低智能或不稳定形态生物,或因重大过失遭降级者。
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法律保护极为有限。
活动范围限于高度管制区域,供养按最低标准配给。
禁止一切自主繁殖行为,其繁殖由管理机构统一规划。
必须承担高危险性、高污染性及重体力劳动义务。
第六条 六等公民
界定标准为顽固抵抗分子、重罪者及经评估存在潜在威胁之个体。
不享有任何权利。
其存在仅作为实验样本、刑罚执行或消耗性生产资料之用。
必须服从任何处置指令。
第三章 附则
本条例之最终解释权归沃伦公司董事会所有。
所有公民须铭记:秩序高于一切,忠诚胜于能力,血统奠定根基。
请记住,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不必对低等公民抱有怜悯。